在国家大力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节能减排的宏伟目标下,《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现批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5-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 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9月8日),已于202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
1.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2.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该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此次该通用规范对全国所有气候区建筑节能、碳排放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提出强制要求,给工程设计带来了新的课题,节能要求全面提升。
规范详细梳理解读该规范重点技术条文及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01全文强制,必须严格执行
规范解读:
该标准中所有条文强制执行,若与地标或者现行标准中条文不符的,执行本标准规定。
02适用范围
1.0.2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必须执行本规范。
规范解读:
(1)适用: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改造
(2)不适用:没有设置供暖、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条件下对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的要求。
(3)不强制:适用限期为两年以下的临时建筑,可参考执行。
03节能水平(节能率)再次提高
2.0.1 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平均设计能耗水平应在2016年执行的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分别降低30%和20%。不同气候区平均节能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75%;
2 除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其他气候区居住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65%;
3 公共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72%。
规范解读:
①、节能基准
这里所指的节能标准是以2016年执行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节能水平为基准。
2016年执行的国家和行业节能设计标准及节能率如下:
《严寒和寒冷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
——节能率:65%——通用规范节能率:75%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
——节能率:50%——通用规范节能率:65%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12
——节能率:50%——通用规范节能率:65%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65%
——节能率:65%——通用规范节能率:72%
温和地区:参照云贵两省常用建筑构造我国居住建筑节能至今主要经历了30%、50%、65%,以及如今的75%四个阶段,可以说此次节能率75%的标准,对于居住建筑来说并没有太大影响,因为新规出台之前多个省市地区在居住建筑方面已经开始执行节能75%的标准了,如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浙江、河南、吉林、山西、西安、新疆等。
但对于公建来说,新规之前普遍执行的还是节能65%的标准,此次节能72%的标准,节能率提高不少。
②、对30%和20%的理解
这里要求的能耗指标降低30%和20%,可以说对于设计师来说不需要太过于关注,因为它并不是设计师在建筑设计时节能水平的规范依据,我们在做建筑设计时只需要按照标准相关条文执行,满足要求即可。
可以简单了解一下这里的30%、20%,是为了给政府部门政策指定和发布提供数据,并不针对单一工程项目,指的是标准实施后,全国范围内新进建筑的能耗水平。
04明确碳排放强度、碳排放量计算
2.0.3 新建的居住和公共建筑碳排放强度应分别在2016年执行的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平均降低40%,碳排放强度平均降低7kgCO?/(㎡ ? a)以上。
规范解读:
建筑碳排放降低是落实2030碳达峰、2060碳中和的重要举措。
新规首次提出明确了碳排放强度水平,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碳排放强度分别在2016年执行的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平均降低40%。
7kgCO?/(㎡ ? a)作为一个全国水平的平均值。其中居住建筑的平均碳排放强度下降6.8kgCO?/(㎡ ? a),公共建筑平均碳排放强度下降10.5kgCO?/(㎡ ? a)。
05建筑体形系数
规范解读:
①、体形系数的概念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外表面积中,不包括地面和不供暖楼梯间等公共空间内墙及户门的面积。
体形系数对建筑能耗的影响非常大,建筑体形系数越大,单位建筑面积对应的外表面面积越大,传热损失就越大。所以建筑物的平、立面尽量不要出现过多的凹凸,少出现体形“异形”的建筑,尽可能得做到整体平整。
②、居住建筑体形系数重点如下:
? 不满足可权衡,居住建筑体型系数的要求为强条,但可权衡,与所在气候区关联,夏热冬冷B区(如重庆) 、夏热冬暖区和温和B区无要求。
? 建筑面积——按照各层外墙外包线围成的平面面积的总和计算。包括半地下室面积,不包括地下室面积;
? 外表面积计算——不包含地面和不供暖楼梯间内墙的面积;
? 简化了层数区间。
③、公建体形系数重点如下:
? 不满足不可权衡;
? 仅对严寒和寒冷地区有要求,其他气候区不做要求。
? 建筑面积——按照地上建筑面积划分
06窗墙比
3.1.4 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应符合表3.1.4的规定;其中,每套住宅应允许一个房间在一个朝向上的窗墙面积比不大于0.6。
规范解读:
①、窗墙比判定方式及限值
a、公建建筑
? 按照单一立面朝向计算
? 无限值要求
b、工业建筑
? 按照所有立面计算
? 设置供暖、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总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50,且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15%。(3.1.7条)
c、居住建筑
? 按照开间计算
? 限值见上表3.1.4(不满足可权衡)
②、窗墙比计算规则:
(1)凸凹立面朝向按其所在的立面进行判断;
(2)凸窗面积按照洞口计算;
(3)顶部、底部和侧墙的面积不计入外墙面积;
(4)楼梯间和电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参与计算。
07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直接影响居住建筑的供暖和空调的负荷与能耗,在新规范中,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做了新的限定。
如:
3.1.8 居住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1.8-1~表3.1.8-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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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居住建筑透光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1.9-1~表3.1.9-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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