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电子垃圾直接焚烧构成污染环境罪

今天(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10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涉及医疗废物、过期药品、工业固体废物、电子垃圾、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洋垃圾”等各类固体废物污染问题。其中,一起焚烧电子垃圾污染环境案,被告人将废旧电路板等电子垃圾采取直接焚烧方式处置,最终获刑。 在陈某勤等焚烧电子垃圾污染环境案中,陈某勤伙同林某燕、蒋某国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江西省德兴市某村一山坞内建设无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焚烧炉,采取直接投炉的方式焚烧废旧电路板、废旧电线等电子废弃物,提炼含铜、金、银等金属的金属锭。经鉴定,该类电子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 最高法介绍,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电子垃圾逐渐成为生产、生活垃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船等,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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