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召开2016年度第一次环境执法联动联席工作会议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实施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新环发[2015]247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进环保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资源整合、无缝衔接、整体联动的环保执法新机制,加强我区各级环保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等部门的协作,有效解决环保行政执法手段不足、力度不够等问题,发挥重拳出击、综合治理的作用,达到法律、社会、生态效益“三位一体”良性互动的大环保执法效果。2016年3月2日上午,自治区召开2016年度第一次环境执法联动联席工作会议,会议听取了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实施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来的工作推进情况和下步工作打算,审议通过了《关于办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并就各地州市在开展环境执法联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

会议强调,一是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重要意义,加快建立健全环境执法联动协作各项工作机制,强化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各项保障措施。二是各成员单位要增强部门联动性,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全力落实,确保环境执法联动工作取得新成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厅、环保厅,各地州市环保局及其监察机构负责人出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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