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光污染” 民法典助维权

近日,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光污染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光污染是指影响自然环境,对人类正常生活、工作、休息和娱乐带来不利影响,损害人们观察物体的能力,引起人体不舒适感和损害人体健康的各种光。

原告颜某与被告颜某某为同组村民且为邻居,二人的房屋相距4.4米。2020年下半年,颜某某在其房屋窗户安装了镀膜玻璃,今年5月起,颜某发现每天下午13点至18点,阳光经颜某某家玻璃反射后,产生强烈的光源照进自家屋内,非常刺眼,导致颜某及其家人头昏目眩,精神不济。颜某认为,邻居颜某某安装的镀膜玻璃形成了光污染,严重影响了自己及家人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与颜某某协商未果,遂将其告上法庭。庭审中,被告颜某某认为,在自身权利范围内安装必要的房屋设施,并未侵害原告的权益,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经现场勘察,本案光污染造成的损害,已超出了一般公众普遍认可的忍受范围。法官向被告颜某某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居民为自家窗户安装玻璃本无过错,但特殊材质的玻璃经阳光反射产生强光,颜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光污染”,对邻居颜某的生活起居造成严重影响,应尽快更换玻璃材质,或者覆盖不反光贴膜。在法官的释法说理后,该案原、被告互相谅解,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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