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宣判首例生态环境领域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案件

2020年,茶陵县一采石场与湖口镇一村组签订荒土荒田租赁协议,拟在该组山场开办采石场并沿山场修建一条简易道路连通106国道。2020年8月份,被告人段某某知情后,想私自修建该简易道路,以此加入采石场,并从中获利。于是,段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私自雇请挖机毁林挖山开路,至2021年11月15日,修建了一条宽约6米、长约2公里的简易道路。

经查,段某某私自修路改变林地用途,破坏当地国家二级公益林林地面积6.7亩,该违法行为导致山体岩石裸露、水土流失严重,生态功能受损。经鉴定,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主要服务功能损失为8000余元。

茶陵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段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其在2022年6月30日前,在破坏林地范围内,根据当地适宜生长的树木选取树苗种植6.7亩,到期不补种则缴纳补植复绿费89860元。此外,还责令其缴纳破坏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16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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