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犯罪,既要负刑责,还要担民责!

浙江检察 温州讯 10月11日上午,由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周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并赔偿环境损害费人民币15000元、鉴定评估费人民币8000元。

2021年01月,被告人周某某租用温州市龙湾区天河街道某处车间,并购置生产设备准备开办铜件清洗加工场。为了早日赚钱,春节过后,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也未配备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擅自启动加工场进行生产。

生产过程中,清洗金属件所产生的废水,经废水沉淀槽沉淀后,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直接就排放到车间地面,用于清洗地面泡沫,后由车间地面流经化粪池排放至外环境。以上这些未经处理的废水,会对周围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影响,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后经检测,被告人周某某所经营的加工场排放的废水总铜含量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10倍以上。

龙湾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周某某非法排放废水的行为,致使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使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损害状态,依法对周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10月11日,该案在龙湾区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

该案的成功办理对生态环境资源的破坏者敲响了警钟,告诫违法破坏者,污染环境不仅要负刑事责任,可能还要承担损害环境的侵权责任。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内容及图片转载于互联 、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内容涉及侵权,请您立即联系本站处理,非常感谢!

(0)
上一篇 2021年10月7日
下一篇 2021年10月7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