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对10类环境违法行为举 者最高给予5万元奖励

根据办法,海南单独列出的10类环境违法行为包括: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合格;新改扩建项目环评、验收类违法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的;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非法排放、倾倒、利用、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医疗废物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各类自然保护地且造成较大影响的;利用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渗井、渗坑、雨水管道、槽车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符合《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严重污染环境”和第三条“后果特别严重”的。

办法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和发现的难易程度,将举 奖励标准确定为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重点突出对移送公安类案件和刑事犯罪类案件的奖励,对能大力协助执法办案的群众给予更高奖励。办法还规定,除单独列明的10类违法行为外,举 符合条件的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均给予10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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