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路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份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李某的工厂作出的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李某是土生土长的路桥人,十多年前就和妻子一起开了这家小印刷厂,经过这些年的经营,生意也还算不错。去年5月,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到横街镇进行检查,发现李某工厂的车间内随意堆放着废包装罐和废抹布两种危险废物,遂于当日立案并展开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查明车间内存放的废包装罐约8千克、废抹布约3千克,而这两种都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49类,应及时转移到危险废物仓库内,再按规范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处置。但李某的工厂却只是将其堆放在车间角落,没有设立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工厂的危险废物仓库内也没有对这两种危险废物进行细化隔离并粘贴标签。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生效后,李某未主动缴纳罚款,该局于今年4月向路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裁定准予执行。
法官提醒:环境保护无小事!危险废物随意堆放会污染土壤、水体,最终会对人类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企业在对危险废物贮存、转移的过程中应引起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相关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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