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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县城市管理提升和群众便民服务工作,按照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江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自来水费、污水处理费合并收取实施方案的通知》(元政办通〔2021〕16号)文件要求,将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自来水费、污水处理费“三费”合并收取进行试运行,现公告如下:
1.使用城市自来水的一般居民住户(含县城村、居民和暂住户等)、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可在缴纳水费时同步在县自来水厂 上营业厅缴纳垃圾处理费。
2.集贸市场、工业品市场、服装市场、装饰建材市场、商业城等各类专业市场,可委托市场管理单位或开办单位代收后,缴县自来水厂或县环卫站。
3.不使用城市自来水的居(村)民住户、暂住户、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可委托该社区居(村)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后,缴县自来水厂或县环卫站。
特此公告!
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19日
责编:刘政佳
监制:杨建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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