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宣判:石材厂赔127万

南平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已满5年且无违法记录,符合环保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符合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适格。被告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李名槊为采矿先后非法占用林地28.33亩,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应共同承担恢复原地植被、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第三人南平市国土局延平分局、延平区林业局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与本案处理结果没有民事法律利害关系,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该院判令4名被告在5个月内清除矿山工棚、机械设备、石料和弃石,恢复被破坏的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3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生态环境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环境修复;共同支付原告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

在该案宣判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南平市中院副院长林东波说,作为新环保法实施后首例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判决生效后,对今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有借鉴意义:一是提起公益诉讼主体条件将相对规范;二是首次判决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三是引入了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四是明确了行政执法机构不承担公益诉讼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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