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本次出台的《办法》按照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后果的严重性,将举 事项分为重大举 事项、较大举 事项和一般举 事项。其中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以及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造成严重污染;通过暗管、渗井、 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被归类为重大举 事项。
《办法》要求,对明确表示参与有奖举 的,案件调查部门应当在案件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 人。举 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调查部门提交《咸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 奖励申请表》,逾期视为放弃。自收到举 人提供的《咸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 奖励申请表》后,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奖励以及给予何种奖励等次的决定并回复举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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