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监测工业废气 青岛海奥斯被处罚

据悉,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6月16日,对海奥斯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

海奥斯公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依据该条例,青岛市生态环境局于8月11日依法对海奥斯公司下达了青环西新罚字[2021]6007号处罚决定书,罚款110000元。

据天眼查企业信息 站显示,海奥斯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21日,经营范围包括从事环保设备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废旧物资回收及加工(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含塑料);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等。

对此,海奥斯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此前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海奥斯公司整个企业还未正式投入运行,设备也没有开启,因此还未做工业废气的监测工作。如今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检测,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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