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违法情况的补充

上次分享了法律和法规,这次以现实工作经验分享一下以逃避检查为目的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

1、通过在烟囱上设置不经过污染防治设施的旁路直接排放烟气污染物,检车时不把检测枪插入汽车排气管的标准深度。

2、在检车时通过加装多次过滤装置让汽车尾气达标,或这通过浓度比较高的标零气时检验设施的实际测量偏低,或在检测时通入co2气体使计算值符合国家标准。

3、在在线监测设备上通过加装多次过滤装置让烟气达标,或这通过浓度比较高的标零气时检验设施的实际测量偏低,或在采样口长时间使用反吹风扇,改变在线设备的斜率、量程、输入错误的参数、用软件人工设置监测数值筛选范围,使数采仪与工控机不同步,用过期的标准气校准,不定期对在线设施进行比对监测,采样管道伴热管道设置错误内部有积水处致使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溶于水(即腐蚀设备又使监测值偏低),冷凝器设置温度不在合理范围,采样口设置不合理都是篡改和干扰计算机设备。

4、在实际生产中不正常使用低氮燃烧机。

5、在碱法脱硫时因为节省成本,不正常添加碱的数量,使脱硫效果下降。

6、在使用活性炭吸附设施时,不定期更换活性炭,活性炭填充量不足,都会导致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7、在使用uv光氧机时,对设备灯管不定期保养,设备易损件不及时更换,也属于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8、随意闲置(例子:在焊接是不使用移动式烟尘收集设施)和拆卸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例子:在不改变工艺和排污环节的情况下擅自拆除设施)也属于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9、废气污染防治设施长期不能正常运行,也不维修,也属于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是本人工作时遇到的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几种情形,如有补全希望各位老师给予补充,如有错误给予更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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