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荫茂代表发言。
林荫茂代表谈了三点体会:第一,《慈善法》草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回应了社会的关切,在净化慈善环境,规范慈善活动方面有立法智慧和立法举措。比如,针对慈善组织的信任危机,草案加强了内控制度的设计;针对公开承诺捐款事后不兑现的诚信问题,草案也规定了协议不履行可要求交付法律责任的途径;针对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谋取个人利益的问题,草案对关联交易、关联关系做出了制度的约束,并规定了慈善财产不得在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慈善组织不得指定内部管理人员利害关系人为受益人。
第二,《慈善法》草案重视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是一部有干货、能管用的法律,关键性条款、核心性条款很多。比如,在慈善组织管理方面,草案设计了组织登记制度和公开募集资格证制度,包括终止清算制度。在募资活动一章中,规定了公开募捐制度和定向募捐制度,也规定了募捐的方案备案制度。在捐赠活动中,草案还推崇捐赠协议制度、捐赠的票据制度以及重大投资方案决策表决方案制度和慈善项目管理制度等。
第三,《慈善法》草案平衡政府监管和服务的责任、慈善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比如,第二章~第七章,主要规范慈善主体的权益。第八章~第十章主要规范了政府在信息公开、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加强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赋予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提供税收优惠政策的责任。同时也赋予政府执法中有检查权、调查权、金融账户查询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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