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污染燃料设施必须今年9月底前退出

《通告》规定,清远市区以下区域划定为禁燃区:

北边分界线:禾叉坑路———环城北路沿线区域以南;

东边分界线:京广高铁———东环快速———佛清从高速———清远市辖区分界线沿线区域以西;

南边分界线:清远市辖区分界线———环镇路沿线区域以北;

西边分界线:清三公路———北江沿线———广清高速连接线(环城高速———清西大桥段)沿线区域以东。

以上所述区域形成完整闭环。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或在2020年9月30日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通告》明确提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违反禁燃区管理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或未按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在城市集中供热管 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未按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行为依法查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职责加强对煤炭、油品、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质量监管,对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的燃料或锅炉的行为依法查处。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推进落实集中供热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推广使用清洁能源,鼓励用热企业向集中供热项目有效供热半径范围内集聚。清城区人民政府和清新区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对各类燃煤设施及燃料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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