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2月5日至10日期间,陈某在明知重金属有机污染物本应运至特殊机构进行专业处理的情况下,私自将其承接运输的昆明中电环保电力有限公司29车共计568.34吨污染物倾倒在昆明市经开区阿拉街道小清塘弃土点,严重污染了小清塘弃土点周边环境。后陈某主动投案,并在案件审理期间主动交纳了10万元的生态修复费。
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其认罪态度好且有交纳生态修复费等悔过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宣判。
当天,陈某和另外10名被判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一起,到位于昆明水源地附近的盘龙法院生态修复林进行环境公益劳动——植树。“这种形式让我对环保有了新的认识。”正在种树的陈某满头汗水地说:“我犯的错误不小。等完成了24小时的公益劳动,我也要经常参加环保活动,并把环保理念传达给身边的每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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