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首个涉“污染环境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圆满解决

2019年5月底,张厝西南池塘发生火灾,翔安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会同相关部门对污水、污泥等进行安全处置,避免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同时对事件起因展开调查。

经查,火灾起因系当事人梁某为谋取利益,多次收运废铝灰共200余吨,后非法推入池塘中。废铝灰与水发生反应,进而引发火灾。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此次燃烧事件造成环境损害价值超过100万元,“后果特别严重”。

此后,翔安生态环境局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并根据改革实施方案“主动磋商”的工作原则,向赔偿义务人发出磋商建议,组织成立磋商工作小组,在翔安区人民检察院见证监督下,与赔偿义务人进行了两轮正式磋商。

经过磋商,赔偿义务人深刻认识到其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愿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翔安生态环境局根据赔偿义务人的实际情况,提出分期付款及异地修复的方案,最终与赔偿义务人就110.18万元的赔偿款及36.66万元成本的异地修复方式达成合意,在坚决维护国有财产的同时,合理保障了赔偿义务人的权益。

值得关注的是,在这起厦门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中,最终的结果可以说是多方共赢,一个颇为圆满的结局。

对赔偿义务人而言,其积极主动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与政府部门达成赔偿合意,对其刑事案件中的量刑起到了积极、正向的意义;

对司法机关而言,区别于以往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政府部门启动生态损害索赔程序,节约了司法成本,也提高了司法效率;

对行政监管部门而言,生态损害赔偿是补齐生态环境短板、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的重要环节,有助于破解“他人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困局,也向生产经营者再次敲响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警钟。

《新福建》厦门频道 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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