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专挑别墅盗窃现金香烟等财物,烟酒店店主明知赃物还帮着回收,5人获刑

图:VCG

四人趁深夜进入长沙市多个别墅小区,采取爬窗等方式入户盗窃现金、手机、首饰、香烟等财物,某烟酒店店主明知是赃物,仍收购7条和天下香烟。

8月13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被告人龙某健、龙某景等4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一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龙某健等人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龙某财、龙某景、龙某建、隆某相互纠集或伙同他人,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卓越麓山别墅、开福区青竹湖平湖苑、金色溪泉湾别墅及江西省上饶市等地,采取爬窗等方式入户盗窃现金、首饰、手机、香烟等财物。其中被告人龙某财、龙某景等4人分别参与犯罪4至6次,盗窃财物价值1.2万余元至1.8万余元不等。之后,被告人隆某将所盗7条细支和天下香烟销赃给被告人潘某(长沙市某烟酒商行店主),被告人潘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收购财物价值人民币66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某建、隆某、龙某景、龙某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盗窃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实施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龙某建、隆某、龙某景、龙某财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五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建、龙某景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综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量刑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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