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副院长杨临萍表示,传统补偿性赔偿仅具有填平功能,不足以惩戒侵权人的环境违法行为。而惩罚性赔偿责任,通过让恶意的不法行为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责任方式,对其严重侵权行为付出应有代价,提高违法成本,从而达到贯彻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目标。
《解释》规定,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将未经处理的废水、废气、废渣直接排放或者倾倒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以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侵权人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故意。
《解释》规定,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应当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作为计算基数,并明确,赔偿额一般不超过实际损失二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姚辉解读称,将惩罚性赔偿规则延伸到生态环境侵权领域,既是一项全新的积极探索,更亟需最高裁判机关在理解适用和裁判尺度上予以统一指导。
“《解释》有力推动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落到实处。”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秦天宝表示,《解释》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予以完善细化规定,确保了该项制度的正确适用,有效起到惩治不法、震慑和遏制潜在生态环境侵权行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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