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可别乱收购!一男子回收销售电子工厂含铜蚀刻液获刑

2018年1月开始,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增城某路边厂房经营一加工点,专门回收电子工厂使用电镀药水后生产的含铜蚀刻液进行贮存并销售给他人。

其在运输含铜蚀刻液的过程中,有撒漏情况,清洗车辆时也会将含铜蚀刻液流到地面造成环境污染,直至同年4月被环保部门查获,被告人陈某共从工厂回收含铜蚀刻液200余吨并转卖,转卖金额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现场查获含铜蚀刻液7桶(经鉴定,均属于具有浸出毒性特征及腐蚀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增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办法官指出,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关单位必须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才能对工业生产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实施收集、贮存、处置等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从周边工厂处回收属于危险废物的含铜蚀刻液200余吨,后贮存在其私人经营的加工点并转售给他人,违法所得超过3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要注意了,危险废物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等特点,如果不经专业处理,就可能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在从事危险废物回收加工或处置危险废物工作时,要取得相关处置资质,切不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非法回收、处置危险废物,以免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后果而自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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