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等产生的、在厂界处进行测量和控制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2. 等效连续A声级:简称等效声级,简写为Leq
3. 厂界:有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各种产生噪声的固定设备的厂界为其实际占地的边界。
4. 噪声敏感建筑物: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5. 昼间夜间:昼间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6:00之间的时段。
6. 稳态噪声: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声。
7. 背景噪声:被测量噪声源以外的声源发出的环境噪声的总和。
8.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
二、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应定期检定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其前、后校准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dB,否则测量结果无效。
三、测量条件
1. 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5m/s以下时进行。
2. 测量工况:测量应在被测生源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同时注明当时的工况。
四、测定位置
1. 测点布设:根据工业企业声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设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在工业企业厂界布设多个测点,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
2. 测点位置一般规定:一般情况中,测定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m、高度1.2m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m的位置。
3. 测点位置其他规定:当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定应选在厂界外1m、高于围墙0.5m以上的位置。
五、测量时长:被测声源是稳态噪声,采用1min的等效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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