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组一行对该机构的检测资质、人员设备配置、检测规范、样品采集、样品保存、实验分析、 告规范等进行检查,发现同一天开展检测的两份检测 告在时间上有冲突。 告显示,在2022年3月29日,该机构2名工作人员于15点23分至51分期间,在A市某公司进行废水检测工作;同日16点34分至59分,上述人员又出现在B市某公司进行锅炉废气检测:A、B两市的两家公司相距一百余公里,但该机构工作人员的交通来往仅需40多分钟,时间逻辑显然不合理。
检查组将发现的问题现场向该机构进行反馈及确认,万江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当即对该机构涉嫌检测数据失实的情形制作执法笔录并展开调查。
检查组正在核查有关资料
处理结果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 告。”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涉案机构涉嫌存在监测 告数据失实情形,最高或面临五万元罚款、纳入征询记录实施联合惩戒等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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