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10月29日上午在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令四名被告在5个月内,清除矿山工棚、机械设备等,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的功能,在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保护3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间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损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的生态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修复。
2015年1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正式实施。根据其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登记、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5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原告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率先就葫芦山植被被毁坏一案,向南平中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和李名槊在南平市延平区太平镇葫芦山上非法开采石料,造成植被大量被破坏,请求法院判令四人在原地恢复被毁林地植被,并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
此前,因其行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三人均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南平中院受理后,分别于今年5月15日和6月5日两次公开开庭。在法庭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围绕原告主体资格、被告的侵权责任、生态环境功能损失的适用、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等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和辩论。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已满5年且无违法记录,可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同时查明:被告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在采石中非法占用林地19.44亩,被告李名槊在将矿山转让给三人前已占用林地8.89亩。四人先后共占用林地28.33亩,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其行为具有共同过错,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原地植被、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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