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5日财会〔2022〕1号
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本批准则生效实施后,《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0〕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 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6〕24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项审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9〕5号)中,相应的11项准则同时废止。
附件:1.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
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 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1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 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 告
1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 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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