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了排污许可证就可以高枕无忧?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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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20年排污许可登记和发证工作的深入推进,有不少排污单位已经拿到了排污许可证。那么,拿到证后是否意味着排污单位在环保方面已经万事大吉,可以高枕无忧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下面我为大家讲解下应该怎么去做。

一、持有排污许可证不免除排污单位环境管理方面应尽的义务。例如,环评文件为 告表或 告书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必须开展,不论排污单位是否持有排污许可证。另外,无环评的排污单位也可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完成排污登记,但同样不免除环评义务,否则排污单位将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被处罚;

二、排污单位拿到排污许可证之后,千万不要将其束之高阁,还需要认真阅读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事项,并予以核对。这是因为有不少排污单位委托了第三方公司进行申请排污许可证,第三方公司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责任心也有高低之分,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事项可能与实际情况不尽相同,甚至还有错漏现象。如确实与企业现状存在不一致,或者有错漏,排污单位应及时向核发部门申请予以变更,防止在环境执法中被查出问题,造成被动,甚至被处罚;

三、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台账记录工作,及时上 相关数据。还应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 告,并按排污许可证要求的频次进行上 ,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频次一般为季 ,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频次为年 。提交自行监测数据、台账资料和执行 告的 站为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址是permit.mee.gov.cn,如忘记账号密码,可通过注册邮箱找回,如果连注册邮箱也忘了,请联系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解决;

四、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评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应向核发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新项目发生实际排污前,需要取得变更后的排污许可证,否则可能会因无证排污被处罚。另外,排污单位如发生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其他情况之一的,例如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变更等,就需要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五、排污单位还应关注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应在有效期满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发部门提出延续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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