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2日,浙江政务服务 公布《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永嘉县象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以“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鹿综执罚决字〔2022〕第11-015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永嘉县象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徐则象
执法部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05-1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11日,当事人使用牌照为浙CB3756的重型自卸货车未经核准,擅自将温州滨江云谷未来b-13地块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进行外运处置,方量为20立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违法性质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经查询,当事人2022年自然年度内因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已被本机关立案处罚一次,案号:〔2022〕第02-0058号。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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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5-16 16:36:40 所属分类: 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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