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近日,常州市天宁区召开生态环境损害劳务代偿磋商会,现场发布《关于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公益诉讼案件中开展生态公益岗位劳务代偿的办法(试行)》。
《关于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公益诉讼案件中开展生态公益岗位劳务代偿的办法(试行)》,是全省首家由环保和检察两个部门联合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统一适用“生态公益岗位劳务代偿工作机制”,是推动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有效衔接的重要创新。
生态公益岗位劳务代偿即让赔偿责任人提供有益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劳务,以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既严惩侵权人的生态环境污染行为,又通过侵权人以劳务代偿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理念,保证生态功能性的修复,是凸显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生态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对于赔偿责任人,这一做法彰显了行政执法和司法温度,打消了其因对侵权人有较重资金赔付压力,而产生的消极被动态度,减轻资金方面的负担,有助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实现。
这项工作机制是区检察机关和天宁生态环境局第一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共同明确了劳务代偿的启动流程、磋商程序、代偿标准、协作执行单位的选定等具体问题,有利于保障在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中,磋商过程和结果的公正和合法性。
“我们基于保障企业平稳运行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双重考量,以从事生态公益岗位履行部分民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经济压力,又能通过生态公益岗位实现生态环境功能的修复,竭力帮助生态环境损害人从‘破坏者’向‘守护者’的角色转变。我们相信,这样的惩处对企业和行业也是一堂生动的警示教育课。”天宁区生态环境局党组副书记、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周菁表示。
“执法、司法机关共同探索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的新模式,通过评估设置公益岗位,并由多方监督,保证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让污染人切实履行生态环境责任,既让污染企业承担了相应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又让企业平稳运行,是执法、司法温度的体现。”天宁区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李小中认为,以协作机制为起点,推动劳务代偿等生态修复制度,“谁破坏谁修复”,是一条生态保护的优解之路。
通讯员 徐卓然 芦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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