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判决:兴某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兴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0万元;继续追缴兴某公司违法所得1853余万元。
为实现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这一社会公益的保护,尽快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南京环资法庭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南京环资法庭经审理认为,该地质公司将其中标的环境修复项目交由不具备专业资质的兴某公司施工,且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疏于监管,最终导致严重的生态环境损害。该地质公司将案涉项目交由无资质第三方公司施工的积极行为以及疏于监管的消极行为与本案生态环境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庭审现场,该地质公司提出调解方案,表示他们是具备专业资质的地质灾害施工企业,有对本案所涉被破坏区域进行生态修复的能力,他们愿意来修复生态环境。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同意这个调解意向。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名为环境整治实为非法采矿的典型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地质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将其中标的环境修复项目交由无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实施,又疏于监管,完全视自己的责任于不顾,最终酿成严重的生态破坏后果。本案的审理既是对这种“挂靠”行为的明确否定,也是对资质等行政许可法律意义的重申。双方都有以修复生态环境为先的调解意愿。在法庭的主持与指导下,双方达成初步调解方案。通过该案的审判,该地质公司认识到自身修复受损环境的义务,相较于直接判决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此案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在及时修复受损环境的前提下达成调解协议,是修复优先生态环境保护理念的成功实践。(法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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