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排废水污染环境,不仅涉嫌环境违法,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日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横栏分局通过夜间突击检查,查处了一家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罪的五金配件加工厂,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该五金配件加工厂位于横栏镇九顷工业区,主要从事灯饰配件生产项目,配套酸洗磷化、清洗、喷粉、烘干工序。执法人员夜间突击检查时发现,该厂未办理工商、环保手续(投资经营者彭某军),且未规范设置废水排放口,生产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向厂房旁边的河涌。
执法人员立即对外排废水进行现场采样检测,固定证据,并对该厂生产设备实施查封,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废水检测结果认定,该厂外排废水总锌浓度超出排放标准15.5倍。
根据法律规定,该厂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罪,目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横栏分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讯员】肖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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