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施工,特指在晚上10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的施工作业。其中,能够产生噪声的行为,包括破碎、拆除、夯实、土方、打桩、浇筑混凝土、切割、钢筋加工、室外模板支拆、大型机械清理现场、场界内物料装卸作业。
《征求意见稿》提出,从原则上说,对于处在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减少因工期紧张造成的夜间施工赶工期现象,而施工单位则要合理安排昼夜施工计划,避免不必要的夜间施工作业。但因国家或本市重点工程、生产工艺要求须连续作业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于夜间施工至少5日前,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过批准后,工程方可进行夜间施工。施工单位需按规定向附近居民进行公告,将包括夜间施工批准文件、工程项目名称、建设与施工单位名称、批准期限、施工作业项目、控制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措施、监督电话等在内的相关内容公告给居民。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项目以及夜间施工期限在中考、高考期间(6月1日至6月26日)或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
确有原因需要进行夜间施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影响到居民该怎么办?答案是给予补偿。《征求意见稿》规定,拟申请夜间施工批准文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检验检测机构测定并出具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检测 告,再根据检测 告测定结果和现场调查核实结果,确认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内须补偿居民范围,对实际居住人进行补偿,签订补偿协议。
具体的补偿标准,既可由建设单位与受影响居民协商确定,也可由建设单位会同物业公司、业委会或属地居家委会、村委会等相关单位,与受影响居民协商确定。若出现该补而未补的情况,一经发现,工程将被责令立即停止夜间施工,收回《建设工程夜间施工批准文件》,并将收回情况告知本区生态环境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工程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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