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严厉打击火锅类餐饮服务经营单位非法使用“回收油”的行为

为进一步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坚决打击火锅类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回收顾客消费后的火锅汤底直接或经过加工后再提供给其他顾客消费的行为,2021年以来,阿坝州市场监管部门利用“铁拳”“春雷行动”等专项行动,强化行刑衔接,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同配合,通过深入摸排、全力出击,严厉打击了火锅类餐饮服务经营单位非法使用“回收油”的行为。

截至目前,阿坝州共检查火锅类餐饮服务经营单位150余家,共查处相关案件11件,11件案件全部移送公安机进行立案调查,其中1件由当地市场监管局作出了行政处罚7.1625万元,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拘留;6件案件当地法院已经依法宣判,对11名当事人分别作出了判决,共收缴违法所得1.2万元,共处罚金10.4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共计79.92585万元;剩余4件案件仍在办理当中。

在查办的案件中,汶川县一火锅店老板指使厨师使用“地沟油”,被汶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汶川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二人被判承担惩罚性赔偿33782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有关活动。

壤塘县一火锅店使用“地沟油”,被壤塘县检察院提起全县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壤塘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唐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328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小金县一火锅串串店使用“地沟油”的案件于2022年5月26日宣判,小金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和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各处罚金3000元;对被告人刘某某宣告禁止令,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3120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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