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龙河“现身说法”,一男子污染环境被判刑

大家好,不知道大家认识我吗?

初次见面

自我介绍一下我是湾龙河

我就住在梅河口

今天在这里是想感谢一下梅河口法院

感谢他们保护了我

来自湾龙河的自拍

之前,我遇见了一件糟心事

住在我旁边的小田非法经营了一家电镀加工部

非法经营这事很不好

但是我区区小河也管不了

没想到,他居然还乱排污!!!

因为他采用老旧的电镀工艺在铁质原件上镀铬

而且未经任何处理

就通过暗管方式直接将

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含铬废水、废渣排到我这里

然后,我就生病了

不只是我,还有我的好兄弟地下水和土壤

我们几个都被重金属铬污染了

后来小田的违法行为暴露,

终于有人来救我们了!

所以,今天在这里我想感谢他们,

将小田绳之以法。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现在,我们的病已经一点点好了

希望下一次大家再见到我的时候

我又是

美美的、干干净净的我了!

而且

在这里我也想和大家说

不要胡乱排放废水、废渣

不要再伤害我们了!

要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哦

虽然我区区小河做不了什么

但是法官大人们会救我、保护我的!

不信你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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