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城市管理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就汤阴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21年7月1日起,已将城市管理部门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未受税务部门委托,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
二、县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汤阴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汤政文<<2022>49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负责缴费义务人应缴费金额的确认工作,并向缴费人下达城镇垃圾处理费缴费核定书。符合国家减免政策的对象,应向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核实后,减免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
三、缴费义务人应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缴费核定书确定的缴费金额,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通过 上办税服务厅、河南税务APP、支付宝等非接触方式或到汤阴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收费窗口(人民大道中段路北)申 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缴费人未按时申 缴纳的,由税务部门通过涉税渠道及时催缴。逾期不缴纳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单位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税务部门根据城管部门相关文书对罚款和应缴金额一并征收入库。
四、为确保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时征收到位,税务部门可委托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具有社会服务或者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和企业代为征收,代征单位应严格按照委托代征协议和非税收入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城镇垃圾处理费代征代缴工作。
汤阴县城市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汤阴税务局
汤阴县财政局
202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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