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和大家分享一个笔者亲自办理的案件,案件的内容耐人寻味,最后附上笔者的处理方案,请大家批评指正。
案件事实比较清晰,证据也很充分:原告是自然人,被告是某地产公司。
2018年8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2020年5月4日,原告验收房屋时发现噪音过大,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噪音检测。该公司出具的 告显示被测房屋噪音值为63分贝。原告认为,根据《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对住宅与办公建筑使用音量应小于45分贝的规定,已属于严重超标。原告要求被告整改未得到回应,故诉诸法院。
法院组织多次调解,均未成功,所以进入了诉讼程序。由于本案涉及到噪音值的确定,所以需要第三方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介入,而又因为原被告双方没办法对检测机构的确定达成一致,所以由法院指定。法院指定某鉴定机构后,该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费用表,合算鉴定费用高达八万元,原告陷入不交钱就可能败诉的尴尬境地,但是交的八万块可能最终只达到被告整改的目的,性价比太低,只能寻求笔者帮助。
本来以为板上钉钉能赢的官司,法院居然请了一个鉴定费用高达八万块的机构,原告无法理解。委托笔者介入后,笔者通过检索案例以及查询法规发现,一般的噪音污染纠纷的鉴定费用区间在一千到两千之间,八万元的鉴定费实在是违反常理。于是笔者仔细研究了该鉴定机构的鉴定费用表,发现其检测噪音居然用到了三个职称达到教授级别的专家,所以费用奇高。
笔者采取了以下措施:
1、起草了书面异议书,列举了部分案例,指出按照常理与司法案例的惯例,检测噪音值的费用绝对不可能高达八万元,也不需要动用三位教授作为鉴定员。
2、根据《广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鉴定服务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从其约定。因此,原告有权拒绝支付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费用预算表》中的涉及专家的所有费用,或向法院申请更换检测机构。
经过与法官沟通,法官同意重新指定鉴定机构,但是明确向我方表示,只允许更换一次机构,第二次更换的机构如果我方仍然不同意,视为我方放弃鉴定。虽然我认为这规定仍然可能难以充分保障我方当事人的权益,但在取得阶段性胜利的前提下,我方同意更换,笔者也嗅到一些不同寻常的危险气息,告知当事人可能要做好二审上诉的准备。
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内容及图片转载于互联 、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内容涉及侵权,请您立即联系本站处理,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