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万宁市水产养殖尾水水质标准和处理工艺的通告

为全面推进我市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国家海洋督察、生态红线图斑整治和省委巡视等环保问题整改,确保我市2019年底前总共完成30%水产养殖尾水治理任务能够按时完成,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要求》(DB46/T475—2019)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水产养殖尾水处理工艺、水质标准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水质要求

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市范围内的水产养殖尾水执行如下标准。

(一)淡水养殖尾水排放水质要求

1.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Ⅱ类非水源保护区水质水域,主要适合于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不得新建淡水池塘养殖尾水排放口,原有的淡水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应达到《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要求》表1中一级标准。

2.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非水源保护区水质水域和Ⅳ类、Ⅴ类水质水域,主要适合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游泳区、工业用水区、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排入该水域的淡水水产养殖尾水执行《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要求》表1中二级标准。

(二)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水质要求

1.GB3097《海水质量标准》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水质海域,主要适合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排入该水域的海水养殖尾水执行《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要求》表2中一级标准。

2.GB3097《海水质量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类、第四类水质海域,主要适合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海洋港口水域及海洋开发作业区,排入该水域的海水养殖尾水执行《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要求》表2中二级标准。

二、禁止事项

(一)所有养殖尾水严禁未经处理直排入养殖周边环境。

(二)养殖尾水没有处理设施的或处理不达标的养殖场禁止向河流、水库排放尾水。

(三)养殖尾水没有处理设施或处理不达标的养殖场禁止向海域排放尾水。

三、尾水处理工艺

淡水养殖和海水养殖尾水处理工艺如下:

(一)淡水养殖:鼓励缺水地区或经济条件较差的养殖户使用内循环养殖模式,不对外界环境排放尾水,养殖水经净化处理后循环使用;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包括沉淀池(仅针对含淤泥的塘底尾水)、净化池、生态沟渠和相关处理设备,塘泥用于回填塘坝或用于循环农业。

(二)海水养殖:鼓励使用循环水设备或循环水净化池提高养殖用水利用率。常用的处理设施包括沉淀池、生态沟渠和生态净化池和相关设备,淤泥定期清理可用于加固塘坝;工厂化流水养殖包括东风螺和石斑鱼养殖,重点在于粪便和残饵的过滤,处理设施包括过滤池或微滤机和生化池;规模化水产苗种场自行建设高标准处理设施,家庭式水产苗种场的处理设施包括过滤池或微滤机和生化池,处理设施可共用。

四、2020年5月31日前,没有处理设施或处理不达标的养殖场自行完成处理设施并确保处理达标。如逾期不自行处理,将强制清理并一概不予补偿。

五、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排水口,且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责令停业、关闭,不给予补偿。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万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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