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污染环境罪的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接受被告人XX家属的委托,担任XX污染环境罪一案的辩护人。通过阅读案件材料结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及会见被告人,依据《刑事诉讼法》《刑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提供辩护意见仅供法庭参考并希望予以采纳:一、被告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

2、被告人是商人,有正当职业和稳定收入,又没有前科劣迹,如果意识到是犯罪肯定不会去干这活。从整个犯罪过程来看,硫膏不是被告人指使运到XX市,货物什么时候来,来多少车多少吨,是不是危险废物,其都不知情,其只是听李XX电话来卸货,卸货完就走,对整个犯罪过程不知情,更没有犯罪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如果无犯意就被追究刑事责任,那社会秩序就乱透了,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被告人是从事垃圾清运工作提供铲车卸废渣,其目的也是赚取人工费,并未从中获得不当利益,正当职业范围内事情不宜作犯罪来处理,本案中运输的司机都不构共犯,被告人为什么就构成犯罪,是否涉及打击范围过广,请法庭作出综合判断。

3、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第二条第3款、第9款规定,关于主观过错的认定,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环境污染犯罪的故意,应当依据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是否受处罚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结合其供述等证据;从行为人主观恶性、污染行为恶劣程度、有害物质危险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而整个卷宗材料中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即然无直接证据,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不能定被告人有罪。本案虽有污染环境后果,但无污染的故意,本案犯罪的构成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被告人无实施故意犯罪的行为,不应当以结果来衡量定罪。

二、专家意见不属于刑诉法八种证据之一,专家意见结论不具体明确,该证据存疑,不能作定案依据。

三、如被告人被定罪,其有自首、退赃情节,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按从犯处理,减轻或从轻处罚。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并积极退赃,具有从轻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在事前未与其他被告人共谋,未策划、指挥犯罪活动,对犯罪动机不知情,只是被动接受事务、听从安排卸废渣。从犯罪的频率来看,三次参加卸废渣,并未从中获利,只是正常收取铲车的台班费,第三次还未收取费用,在共犯中作用较小,甚至未起任何作用。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四、被告人是XX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的经营全部由XX负责,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规定》和最高法《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市场主体关键从业人员涉嫌犯罪的企业法人,让市场主体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关键技术人员回归企业,最大限度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为复工复产、生产自救、促进就业等因素,对无社会危险性,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如构成犯罪,被告人在此次犯罪中,作用较小,具有多个从轻情节,应当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根据《两高、三部会议纪要》办理环境污染案件,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既要防止打击面过大,被告人只是提供铲车卸废渣,并无污染环境的故意。根据刑法犯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行为人对犯罪构成须有主观上的认识才能定罪,被告人污染环境没有主观故意,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请贵院依据法律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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