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的认定与量刑

本期主题: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保护大家共同生活的家园,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广泛共识。但仍有一些企业或个人为了一己私利不惜突破底线,无视法律的规定,肆意破坏环境攫取利润,最终没能逃过法律的制裁。本期举案说法就污染环境罪的认定和量刑、最新司法解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规定的亮点,以及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有哪些情形等展开探讨。

典型案例:2013年8月至2016年11月,刘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未通过环评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兰州市永登县河桥镇马莲滩村的荒山坡地上“建厂”非法炼铝,并将产生的废铝灰倾倒于附近的山沟里掩埋。2016年11月8日,兰州市环保局及永登县环保局对永登县河桥镇周边检查时发现这一情况,并查出其非法向土地倾倒的危险废物达300吨,超过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中无机氟化物浓度限值。案发后,刘某主动拆除炼铝设备,清理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基本恢复土地原貌。5月11日,永登县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的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000元。

阮磊:就刑法来说,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或命令。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一系列专门法规。

阮磊:排放是指把各种危险废物排入土地、水体、大气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倒出等;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土地、水体、大气倾卸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置是指以焚烧、填埋或其他改变危险废物属性的方式处理危险废物或者将其置于特定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取回的行为。

阮磊:《解释》结合当前环境污染犯罪的特点和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用18个条文对相关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具体把握等问题作了全面规定。其最为突出的亮点一是突出对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惩治,《解释》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这一新增规定,对于防范和惩治大气污染犯罪这一关注度极高的“顽疾”意义重大。二是在“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中新增了“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和“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两种情形,这对于那些为谋取非法利益而打算实施环境污染的犯罪单位和个人,会对谋利所得和犯罪成本产生理性的预测和考量,可以更有针对性地惩治和预防犯罪。

阮磊:刑法规定,行为人触犯该罪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解释》规定,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总共有13种,主要包括: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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