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超标排放拒不整改,将按日计罚,直至进入司法程序拘留。这部堪称“史上最严”的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会给我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怎样的改变?日前,市环境监察支队一大队大队长李丹选取历年典型案例,分类归纳,将实施前后按照处罚结果一一对比,解读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
案例1“未批先建”项目
本市某企业,未向环保部门 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书擅自于2011年5月建设生产锅炉项目。同年6月,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炉的公建部分已建起1米,炉体钢结构已完工30%。环境执法人员当即依法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上述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再予以处罚。
同年7月,环保部门向企业下达了《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企业停止建设此锅炉项目,限30日内到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补办手续。至7月底,该企业仍未停止锅炉建设,且没有补办手续,环保部门对其下达了5万元罚款。该企业于8月初缴纳了罚款,但一直未停止该锅炉建设。
9月,环保部门以该企业拒不执行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拒不停止建设为由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该项目已经建成,法院以不具有执行内容驳回了环保部门的强制执行申请。 10月,该项目投入生产,环保部门根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责令停止生产,罚款10万元。该企业缴纳了10万元罚款,但拒不停止生产。环保部门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停止生产决定,法院以不具有给付内容为由,不予执行。该企业锅炉项目违法生产至今。
【对比】拒不执行可处15天拘留
预防为主是《环保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污染的预防主要体现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中。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了系统规定。与之相比新《环保法》将给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带来哪些变化?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虽然环保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对该企业“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但与锅炉项目投产后年产百万元的效益相比,罚款的违法成本显然过低。同时由于强制措施手段的缺失和履行法定程序的滞后性,难以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眼睁睁看着违法项目建成,束手无策。
同样的违法情节,在新修订的《环保法》实施后在违法行为处理上有哪些不同呢?
案例2 企业超标排放的
2013年5月,某企业燃煤锅炉,经监督性监测发现,其二氧化硫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环保部门对其进行了依法查处。
【对比】拒不改正将按日计罚
“达标排放”是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底线。以往环保部门仅有对超标排放行为的处罚权,对“超标排放”行为难以彻底解决,新修订的《环保法》赋予了环保部门新的处理权限。
案例3 未取得许可证排污的
2012年7月,本市某电镀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长期违法排放污染物,环保部门多次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
【对比】案件将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4 私设暗管违法偷排污水
今年8月,本市某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伪造设施运行记录,其在夜间将未经处理的废水,经过私设的暗管直接排放至厂区外的沟渠内。
【对比】违法信息记入企业社会诚信档案
此外,新修订的《环保法》还对企业信息公开和环境违法信息的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李丹说,环保部门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企业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名单。同时,重点排污单位也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保护相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新修订的《环保法》奖优罚劣,对环境友好型企业给予一定的鼓励和支持。如: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对于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现状
环境违法成本远低于守法成本
原《环保法》存在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企业违法成本大大低于守法成本。超标排放仅缴纳少量罚款,远低于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费用,而新法增加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条款,加大了环境违法成本;另一方面环保部门行政强制措施太软,屡查屡犯,拒不履行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现象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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