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18-66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罗平锌电”)分别于2018年6月24日及6月25日收到曲靖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环处告[2018]8号)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曲环罚字[2018]7号),上述文件系同一事项,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主要内容 曲靖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6月22日对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固废堆场未按规定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2、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3、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4、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5、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6、不按规定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 曲靖市环保局于2018年6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环处告[2018]8号)告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司于2018年6月24日出具情况说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不要求听证。 因此,曲靖市环保局决定对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具体为: 1、改正固废堆场未按规定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的违法行为,对一般固废堆场采取有效的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措施,对危险废物渣库采取有效的防流失措施,限期于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 2、改正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违法行为,水淬渣等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堆存,不得混堆,限期于2018年10月31日前改正; 3、改正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立即将丢弃在雨水沟、绿化带的废渣和运输过程中抛撒的废渣进行清理并规范处置; 4、改正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的违法行为,对一般固废堆场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 5、改正违反规定设置的排污口的违法行为,立即拆除(封堵)初期雨水收集池设置的活动闸门排口; 6、改正不按规定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违法行为,公开因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行政处罚(曲环罚字﹝2016﹞9号)信息。 二、罚款53万元。其中: 1、对固废堆场未按规定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行为,罚款10万元; 2、对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罚款10万元; 3、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行为,罚款10万元; 4、对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的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 5、对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行为,罚款10万元; 6、对不按规定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行为,罚款3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曲靖市环保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曲靖市环保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的处罚金额预计不会对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停产整治,正在积极推进整改措施,后续整改及恢复生产情况,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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