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绿环保: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中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

利润分配行为,完善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并做好利润分配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本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本公司法定公积金。本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龋

本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本公司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支付优先股股息后有可分配利润的,依据股东大会决议,按照普通股股东持有的普通股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有股份的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本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或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或者违反其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本公司。

第四条本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本公司的亏损、扩大本公司经营或者转为增加本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本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本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章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本公司针对普通股股东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本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现金分红政策应结合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本需求等因素,兼顾投资者的合理回 与本公司的长期发展。

本公司普通股股东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本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六条本公司针对优先股股东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本公司发行的优先股可采取固定股息率或浮动股息率,固定股息率水平及浮动股息率计算方法依据优先股发行文件的约定执行。

(二)本公司在向优先股股东完全支付每年约定的股息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派股息。

(三)本公司在有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应对优先股股东分派股息。

(四)本公司发行的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获得分配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第七条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本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本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方案并进行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八条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本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九条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要详细记录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本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条本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本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本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分红派息工作。

第十二条存在股东违规占用本公司资金情况的,本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十三条本公司应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规定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但关于优先

股的条款自首次优先股发行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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