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解读

无组织排放问题突出是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VOCs挥发性强,涉及行业广,产排污环节多,无组织排放特征明显。虽然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对VOCs无组织排放提出密闭封闭等要求,但目前量大面广的企业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尤其是中小企业管理水平差,收集效率低,逸散问题突出。研究表明,我国工业VOCs排放中无组织排放占比达60%以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加强对 VOCs 无组织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标准。

适用范围与时间:

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或行业排放标准未作规定,执行本标准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VOCs无组织排放源分类:

本标准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 VOCs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我们暂且详谈VOCs物料储存时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 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

2、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 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3、 VOCs物料储罐应密封良好,其中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罐控制要求

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且储罐容积≥75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不再进一步要求。重点区域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满足此要求。

储存真实蒸气压>27.6 kPa但<76.6 kPa 且储罐容积≥75 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b)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满足GB16297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 80%。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d)采取其他等效措施。重点区域储存真实蒸气压>5.2 kPa但<27.6 kPa 且储罐容积≥150 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也需符合上述规定之一且固定顶罐处理效率不低于90%。

(2)储罐运行维护要求

浮顶罐:a) 浮顶罐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缝隙。浮顶边缘密封不应有破损。b)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c)支柱、导向装置等储罐附件穿过浮顶时,应采取密封措施。d)除储罐排空作业外,浮顶应始终漂浮于储存物料的表面。e)自动通气阀在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关闭且密封良好,仅在浮顶处于支撑状态时开启。f)边缘呼吸阀在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密封良好,并定期检查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g)除自动通气阀、边缘呼吸阀外,浮顶的外边缘板及所有通过浮顶的开孔接管均应浸入液面下。

固定顶罐:a)固定顶罐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缝隙。b)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c)定期检查呼吸阀的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维护与记录: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若不符合上述规定,应记录并在90d内修复或排空储罐停止使用。如延迟修复或排空储罐,应将相关方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4、 VOCs 物料储库、料仓应满足密闭空间的要求。密闭空间为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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