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苛刻商务条件防不住低劣钢铁烧结脱硫脱硝“绑架”的原因何在?
一些钢企在烧结脱硫脱硝系统招标时,为了引入竞争,降低价格,往往将招标的业绩资质要求放得很松,然后以低价中标为主要原则。
同时,这些钢企往往会同步设定极其苛刻的商务条款,认为这样既可以降低招标价格,又能防止缺乏实力的供应商低价抢标。
但,由于时间紧、或因疫情防控限制,或自身重视程度不够,一些钢企往往不对投标商的业绩和实力进行专业、深入地考察、核实,仅凭投标商提供的书面环保验收证书,就认定其满足业绩要求,就拥有承揽大型脱硫脱硝工程的实力。
殊不知,这样的招标,往往容易给缺乏实力和不诚信的投标商钻空子,最终给钢企带来巨大损失和致命影响。
我国大气质量压力大,根据国家环保政策和各级政府的相关要求,烧结脱硫脱硝不能达到超低排放,烧结机必须停产。由于烧结烟气脱硫脱硝系统不允许设置旁路,这意味着整个烧结生产线都要停产。而高炉离不开烧结机的烧结矿料,为此,一旦烧结脱硫脱硝不能达到超低排放被停产,将导致高炉缺料,进而引发整个钢厂被迫停产。
因此,一旦脱硫脱硝装置建成后无法正常运行或不达标,对于钢企来说没有退路,往往也只能被“绑”着一致对付环保监管,帮着排放数据造假,骗取通过环保验收和做手脚上传“达标”的环保数据。
而一旦钢企配合脱硫脱硝供应商数据造假,上传达标排放数据,就被缺乏诚信的供应商抓住了“把柄”,导致合同中所有的严格商务条款都无法起到法律作用。因为,如果钢企由于脱硫脱硝装置实际无法稳定达标不付款,而环保公司通过法律诉讼讨债,届时,钢企必定不敢否认由环保公司提供的上传环保局的“达标排放”数据,更怕法院去现场调查取证,并把事情闹大,只能吃“哑巴亏”。
这样,法院就会采信所上传的“达标环保数据”,支持环保公司的讨债主张,判罚钢企付清合同款项。
为此,一些缺乏诚信的投标商,就抓住钢企在其承建的烧结脱硫脱硝装置即使无法稳定达标,也必定投鼠忌器不敢拖欠合同款的心态,往往通过令人匪夷所思的低价,钻评分规则的空子,毫无悬念的轻松中标。
一些脱硫脱硝投标商的价格,从面上的设备单价和重量分析,就可以发现其 价连成本都不够,若再加上某些钢企苛刻的垫资要求,还需要计入一大笔资金成本,这些脱硫脱硝投标商的低价,甚至连买钢材的价格都不够。
那么,这些通过“低价”轻松中标的脱硫脱硝供应商是如何完成合同项目实施的呢?
首先,这些凭借“低价”中标的脱硫脱硝供应商,基本上无一例外是工程公司,自己并不生产,而是通过全面分包采购,东拼西凑,选择低价的分包商;其次,这些“低价”中标的脱硫脱硝供应商分包采购的合同付款方式一般为10%预付款、80%到货验收款、10%质保金,然后故意拖延到货验收,往往项目投运后,到货验收还没有完成,自然也就不用支付80%到货验收款,这样,这些“低价”中标的脱硫脱硝供应商,大约只要能从钢企获得约30%的合同款,就能满足项目实施的资金需求。
以反常“低价”抢标的脱硫脱硝供应商,往往是业绩少,或业绩不真实的,这背后大概率是实力弱和缺乏诚信,其通过预谋恶意拖欠货款的方式所采购的设备,必定大多也是低价和质量差的产品,这就会造成恶性循环,导致整个脱硫脱硝系统的性能更差和更不稳定,售后服务也更加得不到保证。
我国之所以要实施钢铁烟气超低排放,是因为钢产量世界第一,占全球的一半以上,相应的原始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烧结烟气工况复杂,脱硫脱硝、除尘超低排放指标世界最严,实现的技术难度必定比电力行业更大。因此,缺乏实力的脱硫脱硝供应商,东拼西凑、弄虚作假而成的脱硫脱硝装置的性能可想而知,其声称的“超低排放”大概率是CEMS数据造假。
当前,我国一些钢厂CEMS造假问题比较突出,还得不到足够重视。但相信随着新发展理念的不断深化,只要环保监管部门认真起来,可以很轻易地对钢铁烧结脱硫脱硝CEMS数据造假的问题一抓一个准,一些相关 道证明了这一点。见下图1、2。
买的不如卖的精。因此,对于关系到钢企生死存亡、投资巨大的烧结脱硫脱硝“咽喉”环保设备招标,绝不能指望用苛刻的商务条件就可以防住缺乏实力的供应商钻招标的空子,进而“绑架”钢企,最终给钢企造成巨大损失和带来致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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