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案例探析
杨某某在凌海市自家院的废旧塑料加工厂内,利用废旧矿泉水瓶、机油桶、洗洁精瓶粉碎成塑料片,并向自己制作的渗坑排放清洗塑料片的废水。经锦州博宏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环境检测 告检测鉴定结果为有毒废物。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山主动缴纳环境修复费并配合环保部门聘请第三方修复被污染的土壤等环境。修复后的土壤经沈阳泽尔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各项检测项目均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标准限值。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杨某山赔偿国家土地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15000元,并在锦州市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在凌海市自家院内废旧塑料加工厂内,利用废旧矿泉水瓶、机油桶、洗洁精瓶粉碎成塑料片,并利用渗坑向外部环境直接排放清洗塑料片的废水,其行为对同边环境造成了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锦州博宏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 告检测属于有毒物质。被告人杨某山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环评手续和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杨某山的辩护人暨委托诉讼代理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量刑方面认为杨某山系经传唤到案,在**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虽然在庭审中进行辩解但最终能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无前科,主动缴纳罚金,希望对杨某山从轻处罚,并且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山违反国家规定,采取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处置有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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