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9日上午,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济南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过法定开庭程序后,山东蓝星清洗防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星公司)当庭表示对于自己的污染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向公众赔礼道歉,将在限定期限内对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如期限内不能完成修复则承担鉴定 告中所评定的98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
群众反映,迅速行动
2015年初,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派驻王舍人街道办事处检察室接群众反映:辖区内山前、曹家馆两村地下水出现异味,疑似遭到严重污染。历城区院将此线索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交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
历城区院移交线索以后,济南市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小组迅速行动,济南市检察院与历城区院两级院干警开展了对于污染情况的大量的调查核实工作,多次奔赴污染厂区勘查现场,对厂区周边的环境进行调查、走访,搜集污染的相关资料。
济南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2008年到2015年5月期间,蓝星公司通过市政管 和未经过防渗检测的废水池,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含镍、含酸废水共计490余吨,厂区内部分土壤严重遭受污染,厂区地下水和周边土壤受到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16年4月1日,历城区法院依法判决蓝星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犯污染环境罪,判处蓝星公司罚金二十万元,法定代表人姬某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固定证据,层 省院
根据环保法的有关规定,蓝星公司除了承担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外,对于侵害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环境污染损害的评估鉴定非常专业,证据的调取又涉及多个部门,办案小组先后到了环保、国土、发改委、工商、民政、地质,还有曹家馆村委会等多个部门沟通协作取得证据。与济南环境科学学会就污染情况进行多次座谈,获得环境污染专业理论支撑,为顺利起诉做了充足的准备。
济南市检察院经过认真收集固定证据,对该案进行反复研究论证,认为蓝星公司对于违法排放工业废水的行为应当承担侵害环境的民事责任。由于本案经过诉前程序,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遂层 山东省检察院。山东省检察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根据《山东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实施方案》指定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指派检察员张明,授权委托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晨出庭参加庭审。这是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第一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蓝星公司现法定代表人在法庭上两次鞠躬致歉,并诚恳表示“将尽最大努力尽快修复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请求法庭给予一定时间,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恢复原状,将承担赔偿责任,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破坏环境,违法必究
众所周知,土壤是环境系统中的一支,其受到污染,不仅是土壤这一环境要素的受损,也是自然均衡丧失、环境健康的破坏。生态环境涉及到公共利益,其利益主体是不特定的,各种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背后,是公共利益和公共权利受损。
在本案中,排放的废液被鉴定为危险废物,在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的情况下,任其下渗扩散,污染了周边土壤及环境,造成了破坏生态性、损害社会公益的后果。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蓝星公司实施了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造成了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公益诉讼人在出庭意见中指出,“我们检察机关对于环境污染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目的不仅是要让污染者对被污染的环境承担法律责任,更是对潜在的环境破坏者予以警示。环境安全关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幸福指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其目的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不论在乡村还是城市,不管有什么理由或是借口,都不能因为一己私利,向环境开刀,让公益受损。任何破坏环境、侵犯公益的行为也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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