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瑜:该《办法》共五章22 条,主要明确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按日计罚的四种违法排污行为,即超过国家、地方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进行排污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同时还规定“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也适用这一罚则。二是明确了按日计罚的程序。对拒不执行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才实施按日计罚。排污者是否执行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环保部门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 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复查认定。三是明确了“拒不改正”的认定标准,包括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保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以及拒绝、阻挠复查的。四是明确了计罚方式。按日计罚的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至复查发现违法排污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不受次数限制。

黄瑜:该《办法》共四章25 条,主要明确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实施查封扣押的条件是违法排污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二是明确了实施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程序包括取证、审批、决定、执行、送达、解除。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书面 经环保部门负责人批准;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经环保部门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查封扣押可配合按日计罚同时实施。

黄瑜:该《办法》共四章22 条,规定了停产整治的6 种情形,即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险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的;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标排放的;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黄瑜:该《办法》共18 条,在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同时,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强制公开环境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包括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黄瑜:该《办法》共23 条。办法明确了调查处理的层级问题,环保部负责组织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较大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上级环保部门可以视情况委托下级环保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明确了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的情况,包括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发生单位有关情况、环保部门应急管理情况等,并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进行认定。

黄瑜:该《办法》共20 条。办法对新环保法第63 条规定的适用拘留的四种情形进行了细化和明晰。第一种情形“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第二种情形“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第三种情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污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的”;第四种情形“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内容及图片转载于互联 、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内容涉及侵权,请您立即联系本站处理,非常感谢!

(0)
上一篇 2015年6月2日
下一篇 2015年6月2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