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这类行为将全面禁止!广场舞噪声、机车“炸街”……被点名

噪声污染已经成为继空气质量、水环境之后,又一污染防治的重点, 特别是广场舞、机动车等社会生活噪声也令很多市民深受其苦。此次修新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就明确了禁止广场舞噪声扰民,规定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活动,要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负责人郭晓明表示,未来将要求公共场所管理者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来加强监督管理。如果违反规定的,首先是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机动车轰鸣“炸街”扰民问题,规定明确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要求使用机动车音响器材要控制音量,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对于酒吧等商业场所噪声扰民的问题,规定也明确要求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另外,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据了解,针对这三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行为,我市去年3月份就已经出台了《襄阳市声环境质量提升实施方案》,明确市公安局负责机动车噪声、偶发性强烈噪声以及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娱乐、集会等活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娱乐活动和室内装修作业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这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也进一步明确,如果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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