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自备电厂须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 过渡期每千瓦时0.05元 未来标准将动态变化
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规范电力市场秩序,加强企业自备电厂管理,省物价局近日发布《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完善自备电厂价格政策的通知》,明确了自备电厂有关价格政策:自备电厂企业政策性交叉补贴缴纳标准为每千瓦时0.1016元(含税,下同),缴纳金额按自发自用电量计算;2018年7月1日-2019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政策性交叉补贴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05元执行。
过渡期政策性交叉补贴每千瓦时0.05元
什么是政策性交叉补贴?
自备电厂因为不从电 购电,其自发自用电量没有承担对全省居民、农业用户的“政策性交叉补贴”。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出台《关于完善自备电厂价格政策的通知》,明确自备电厂企业应按自发自用电量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016元。2018年7月1日-2019年12月31日作为过渡期,过渡期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05元执行。
多项综合措施降低自备电厂企业成本
目前,除了我省之外,已公布政策性交叉补贴标准省份有:吉林0.15元、上海0.103元、福建0.1012元、四川0.015元。值得关注的是,据史华南介绍,为减轻自备电厂企业因缴纳补贴带来的成本,我省率先出台一系列配套措施。
我省自今年7月1日起降低自备电厂企业缴纳政府性基金附加标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7月1日起我省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降低0.13分,同时将农 还贷并入电价。政策调整后,自备电厂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为: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39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共计2.91分,较调整前5.04分降低42.26%。
同时,提高自备电厂自用有余上 电量的上 电价。将自备电厂自用有余电量上 电价由每千瓦时0.3159元提高至每千瓦时0.3679元,提高16.46%。自备电厂企业脱硫、脱硝、除尘、超低排放等环保设施验收合格的,上 电价在每千瓦时0.3679元基础上,执行每千瓦时1.5分的脱硫加价、1分的脱硝加价、0.2分的除尘加价、1分的超低排放加价,企业上 电价每千瓦时最高可达0.4049元。
此外,为推动企业工业余能回收利用,我省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企业自备电厂转公用运行的,参加电力市场直接交易输配电电度电价,第一至第五年(每年按12个月计算)分别按公布标准的60%、60%、70%、80%、90%执行,第六年执行正常输配电价。企业选择拆除自备机组的,自备电厂企业参照上述价格政策执行。
“有了这些配套措施,自备电厂企业实际增加的成本不会超过每度电3分钱,部分企业通过这些措施及参加电力市场交易每度电获得的收益甚至大于5分。” 史华南说。
政策性交叉补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史华南表示,今年以来我省大力降低一般工商业用户电费负担,到期重新公布交叉补贴标准将会出现显著变化,同时随着我省自备电厂价格政策的理顺,也有利于我省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下一步,省物价局将根据我省近日出台的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45条”,采取措施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通过降低高可靠性供电费,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扩大电力市场用户范围,提高电力市场交易电力比例等措施,切实降低企业用电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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