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2年5月29日下午,桂城街道执法人员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洲平西沙基工业区的佛山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单位”)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清洗工序有废水产生,未配套废水治理设施,有部分废水直接排放到厂房,通过厂房南侧墙壁下方的小孔排放到厂房外南侧的排水沟。
其后,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单位进行取样和监测,检测 告显示,“地面残余液近排水孔侧”点位水样总铅、总铜排放浓度分别为2.45×103毫克/升、945毫克/升,分别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限值(总铅1.0毫克/升)2449倍、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总铜1.0毫克/升)944倍。另外“排水孔外侧排水沟”“头道回收清洗废液箱”两个点位水样中均检出有“总铅”和“总铜”,表明该单位清洗过程中有含铅、铜废水产生,清洗废水有排放外环境,对外环境造成影响。
处理结果
桂城街道已责令该单位停止其违法排放含重金属废水,对外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该单位违法排放含重金属废水,排放废水监测结果显示总铅超标三倍以上、总铜超标十倍以上,对环境造成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该单位已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目前桂城街道办事处已立案并移送至公安机关进行后续的处理。
违反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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