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保安沼检察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国民重点关注的问题。习近平曾提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任何企业以及个人都不能因为一己私利,以破坏环境做为代价,不然,可能会触犯了我国的污染环境罪,其后果可是相当严重的。
案例
现年62岁的成某,两年前应聘到某市一家磨具标准件有限公司上班,专职负责该公司的污水处理池工作。
成某看污水处理进度太慢,便用皮质软管把污水处理池里面的污水抽到池子南边底下的雨水井,再通过雨水井的雨水管道排放出去。
大约排放了40分钟左右,成某就被县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其非法排污行为。
执法人员对排污现场流经地点的废水进行采样送检。经监测,该软管内残留液总铬项目测值为68.5mg/L,污泥堆放处西侧雨水井内残留液总铬项目测值为9.66mg/L,破乳沉淀池内废水总铬项目测值为5.72mg/L,均超过《污水排放标准》总铬一级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案例解析
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污染环境案,被告人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含铬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作出了以上的判决。
什么是污染环境罪?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非法倾倒、排放、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污染环境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1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2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3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4
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5
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6
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污染环境罪适用缓刑吗
构成污染环境罪,量刑起点为一年,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1至6个月的,可判处拘役;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4年。
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环境的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依法快捕快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快审、快结,增强打击犯罪的震慑力。对污染环境犯罪审慎适用缓刑。
检察官提醒
每个公民都有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尤其是企业家和经营者,应当严格守法律底线,切不能利欲熏心、心存侥幸。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是检察机关严厉打击的重点,任何无视法律法规、逃避监管污染环境的行为,都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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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程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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