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炸街”、广场舞扰民,娱乐场所噪声扰民……近年来,因各种各样的社会生活噪声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依法治理噪声的呼声越来越高。6月5日,新修订通过的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再次明确“噪声扰民”属于违法行为,人民群众可以用法律守护“耳边的安宁”。
直面噪声扰民重点难点:拒不改正最高可罚20万
群众饱受噪声污染之苦久矣。
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告2021》显示,2020年,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省辖县级市和地级以上城市的生态环境、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合计受理环境噪声投诉举 约201.8万件,其中,社会生活噪声投诉举 最多,占53.7%,建筑施工噪声次之,占34.2%。
噪声污染导致的纠纷在司法层面面临诸多难点,其中包括污染的举证和损害认定等方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庭长施东辉指出,环境污染案件本身具有复杂性和技术性的特点,污染者与受害者在举证能力上也存在不平衡。噪声的影响本来就因人因地而异,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噪声污染损害认定耗时耗力。司法机关根据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对是否影响他人生活学习、以及是否超出公众可容忍程度等进行综合认定。
为了真正守护群众“耳边的安宁”,新噪声法应运而生。
“与废止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比,新噪声法重新界定了噪声污染内涵,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司法认定。”广州市政协委员谭国戬介绍,此前法律对噪声的判断标准为“超标并扰民”,可在实践中却发现,有些产生噪声的领域并没有相应的排放标准,例如,城市轨道交通、饲养宠物、餐饮业等噪声扰民行为。
对此,新法针对上述情况,在原有的认定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且扰民的情形纳入噪声污染的范畴。不少专家认为,这是新法直面噪声扰民的重点和难点,回应群众关切的重要体现。
谭国戬介绍,新噪声法还对噪声防治的范围进行了拓展,增加农村地区噪声污染防治的要求,将噪声污染防治的范围从城市扩展到农村。此外,新法围绕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生活等领域,对不同种类的噪声污染和相应防控措施进行了更细致的规定。
例如,对于建筑施工噪声,明确要求建筑单位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增加了有条件禁止夜间施工的规定。对于交通运输噪声,明确基础设施选址要考虑噪声影响,新建公路、铁路线路的选线设计,要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民用机场的选址,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距离要符合标准等。
多方合力保障落地实施:鼓励诉前诉中和解
噪声污染防治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新噪声法落地实施需要多方合力保障效果。
新噪声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和修改国土空间等规划时,充分考虑噪声影响,强化源头防控,筑牢污染第一防线。与此同时,明确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考评,细化噪声污染防治的主要责任者和责任范围,使得任务能够得到层层分解落实,从而达到既定的声环境质量目标。
谭国戬指出,对司法机关而言,在噪声污染纠纷中,除了诉前调解和案件审理,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申请人在诉讼前或诉讼中的申请,出具禁止令,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噪声污染,有力保障新法实施效果。
这方面,广东已有创新实践——
今年4月16日世界噪声日来临之际,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噪声纠纷案件。该院经办法官董广绪介绍,该案中致害方所制造的噪声并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但是该噪声已经严重影响受害方的生活和学习,故法院依法裁定,支持受害方提出的禁止令申请,向致害方发出了全国首份噪声环境侵权诉前禁止令,通过保全措施确保群众不再受噪声侵害。“噪声扰民”禁止令的有益探索也获得了最高法院环资庭相关负责人的充分肯定。
在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过程中,如果遇到噪声侵害,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如何依法避免噪声扰民?
“环境侵权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客观上不以污染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为前提,主观上也不以侵权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为要件。”施东辉介绍,通俗来讲就是不管侵权人有无过错,都不影响环境侵权责任的成立。具体到噪声污染案件,如果受害方已经举出致害方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以及损害后果的证据,致害方仅以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主观上无过错予以抗辩的,无法免除侵权责任。
董广绪提醒,公民在处理邻里关系时,尤其是在疫情期间,各方应按照团结友善、共克时艰的原则,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共同促进社会和谐。如果纠纷无法协商解决,应循法律途径解决,而不能滥用私力救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多种方式促进和解,是环境侵权纠纷案件的适用原则,噪声污染法治法鼓励双方当事人积极开展调解。”施东辉指出,在噪声治理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联合生态环境部门、物业管理处、业主委员会、专业机构等多个部门共同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形成有序、有效的公众参与,妥善处理和平衡各方利益。
南方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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